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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有望迎自律新规 这些行为或被禁止 全球快报


(相关资料图)

5月2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当日下午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委会召集研讨会,参与者是多家理财子公司和部分尚未成立理财子公司但资管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相关人员,探讨话题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下文简称《行为准则》)的研究制定。这或将意味着,纷繁复杂、让投资者看得云里雾里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有望迎来统一的自律规范。

近期,中银协为树立行业规范做了大量努力。记者了解到,本次《行为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该准则经中银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实施。

根据记者了解,本次《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设置了“三条基本要求”“三条展示要求”和“三条禁止行为”。

“三条基本要求”包括: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展示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规则;展示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计算使用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数据,过往业绩数据或计算方法应当经产品托管人复核;不得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并需醒目文字提示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等。

“三条展示要求”包括: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要注明起始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运作时间大于一个月,小于一年的产品,采用产品成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运作时间大于一年不满六年的,至少包含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运作六年以上的,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如一个产品展示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两项数据,应该将两者同时予以展示。

“三条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展示成立未满1个月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不得低于1个月;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销售宣传文本只能展示该产品或本公司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仅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等。

“除了理财公司之外,更重要的是将新规反馈给销售理财产品的各家银行零售部门,制定更加透明、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展示规则。”一位理财公司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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